![]() 夾持結構及具有夾持結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
专利摘要:
本發明揭露一種夾持結構及具有夾持結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該夾持結構包含一基座結構及一活動件。該基座結構包含一限制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該活動件能相對該基座結構移動並包含一承載件,包含一卡合結構以與一筆狀物件之端部卡合。當該端部自該開口插入該限制部以與該承載件一起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使得該卡合結構卡住該端部,該端部難以取出;當該承載件脫離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該端部可輕易取出。本發明利用結構限制形變,無需金屬彈片即可提供穩定的夾持。 公开号:TW201322879A 申请号:TW100143094 申请日:2011-11-24 公开日:2013-06-01 发明作者:Yen-Chang Cheng 申请人:Wistron Corp; IPC主号:G06F1-00
专利说明:
夾持結構及具有夾持結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 本發明關於一種夾持結構及可攜式電子裝置,尤指一種利用結構限制形變之夾持結構及具有該夾持結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 隨著觸控技術的成熟,目前許多可攜式電子裝置均具備觸控功能,例如個人數位助理、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通常此類裝置的螢幕尺寸不大,使得其上顯示的影像或圖示亦小,單純以手指觸控不易精確觸碰,造成使用者困擾。因此,目前此類裝置多配置有觸控筆,以供使用者精確觸控使用。目前產品設計中,觸控筆多設計為直接插入裝置殼體中收納。最簡單的方式便是利用摩擦力,但經長期磨耗,易造成固定效果不佳。因此,為有效固定收納的觸控筆及方便使用者取出、插入,通常於裝置殼體中設置有金屬彈片,利用金屬彈片的彈力夾持觸控筆以防止其脫落。然而,於此結構設計中,插入、取出的力量相同,甚至與固定觸控筆的力量亦相同,故在顧及使用者取出、插入方便,取出、插入的彈力不宜過大,此卻使得固定觸控筆的力量可能不足,觸控筆可能意外被取出而脫落、遺失,造成使用者的不便。另外,金屬彈片可能因彈性疲乏而使得夾持力下降,前述情形將更形嚴重。 鑑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本發明的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種夾持結構,利用結構限制形變以提供較大的夾持力量,以有效防止被夾持的物件意外脫落。 本發明之夾持結構用以夾持一物件之一端部。該夾持結構包含一基座結構及一活動件。該基座結構包含一限制部,該限制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該活動件能相對該基座結構移動,該活動件包含一承載件,該承載件包含一卡合結構用以與該端部卡合。其中,當該端部自該開口插入該限制部以與該承載件一起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使得該卡合結構卡住該端部;當該承載件脫離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因此,該夾持結構利用結構限制形變提供穩定的夾持力,可避免習知金屬彈片因彈性疲乏而造成夾持力下降的問題;原則上,以結構拘束提供之夾持力較彈片結構提供之夾持力來得大,故該夾持結構亦有提供較高夾持力的功效。此外,當該承載件未位於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故使用者得以較小的力量取出或插入該物件;換言之,該夾持結構之夾持力及取出、插入所需之力可分別設計,更能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本發明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攜式電子裝置,具有本發明之夾持結構。同樣地,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亦利用結構限制形變以提供較大的夾持力量,以有效防止已插入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內且被夾持的物件意外脫落。 本發明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包含一殼體、一筆狀物件及一夾持結構。該殼體具有一入口。該筆狀物件具有一端部。該夾持結構設置於該殼體內,該筆狀物件能自該入口插入該殼體以被該夾持結構夾持,該夾持結構包含一基座結構及一活動件。該基座結構包含一限制部,該限制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該活動件能相對該基座結構移動,該活動件包含一承載件,該承載件包含一卡合結構,用以與該端部卡合。其中,當該端部自該開口插入該限制部以與該承載件一起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使得該卡合結構卡住該端部,以及當該承載件脫離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同樣地,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亦利用結構限制形變提供穩定的夾持力,避免習知金屬彈片因彈性疲乏而造成夾持力下降的問題;又,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亦利用該承載件未位於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的特性,可提供夾持力與取出、插入所需之力迥異之設計彈性。此外,於實際產品設計中,該夾持結構之部分結構,尤其是該限制部,可直接成形於該殼體內壁上,此可進一步提昇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變形之能力及穩定度。 關於本發明之優點與精神可以藉由以下的發明詳述及所附圖式得到進一步的瞭解。 請參閱第1圖,其為根據本發明之一較佳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1後視圖。可攜式電子裝置1包含一殼體12、一筆狀物件14及一夾持結構16。殼體12具有一入口122及一通道124。夾持結構16設置於殼體12內。筆狀物件14具有一端部142。筆狀物件14能自入口122插入殼體12,經過通道124以使端部142被夾持結構16夾持。於本實施例中,可攜式電子裝置1為一平板電腦,筆狀物件14即為一觸控筆;於實際應用上,可攜式電子裝置1可為個人數位助理、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可攜式電子裝置,筆狀物件14亦可為其他具有可為夾持結構16之端部之物件。此外,於實作上,通道124可能沒有實體結構,原則上僅需能供筆狀物件14穿過即可;若通道124以實體結構形成,則有助於筆狀物件14插入殼體12之穩定度。 請參閱第2圖,其為夾持結構16之分解圖。夾持結構16包含一基座結構162、一活動件164及一推退機構166(push-push mechanism)。基座結構162包含一限制部1622、連接限制部1622之一銜接部1624、及一護蓋1626。限制部1622具有一容置空間16222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16224。銜接部1624具有一滑軌16242。護蓋1626銜接至銜接部1624並遮蓋滑軌16242。活動件164包含一承載件1642及連接承載件1642之一滑動部1644,滑動部1644滑動於滑軌16242中以使承載件1642能經由開口16224滑入或滑出容置空間16222,藉此實現活動件164能相對基座結構162移動之效果。承載件1642包含一頂推部16422及一卡合結構16424,頂推部16422連接卡合結構16424及滑動部1644,卡合結構16424用以與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卡合。 當承載件16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時,限制部1622能限制卡合結構16424之變形。於本實施例中,卡合結構16424包含一第一軟爪16424a、設置於第一軟爪16424a上之一第一突出16424b、一第二軟爪16424c、設置於第二軟爪第二軟爪16424c上之一第二突出16424d(未顯示於第2圖中,可參閱第5圖)、一第三軟爪16424e及設置於第三軟爪16424e上之一第三突出16424f。限制部1622包含三肋條1622a、1622b、1622c,形成容置空間16222並分別對應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設置。藉此,當承載件16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時,肋條1622a、1622b、1622c能分別抵住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以實現限制卡合結構16424之變形。 請併參閱第2圖及第3圖,第3圖為基座結構162之俯視圖。推退機構166包含一導桿1662、一導引定位槽1664、一彈簧1666及一定位柱1668。導引定位槽1664形成於滑軌16242內,導桿1662之一端樞接於滑動部1644,其另一端則於導引定位槽1664滑動,定位柱1668固定於銜接部1624上,彈簧1666套於定位柱1668上並緊抵銜接部1624及滑動部1644,以驅使滑動部1644遠離銜接部1624滑動。於本實施例中,導引定位槽1664利用槽底高度差形成一單循環路徑,其路徑方向如第3圖中箭頭所示。由於彈簧1666的彈力作用,導桿1662將可停於一第一位置1664a及一第二位置1664b。當導桿1662停於第一位置1664a時,承載件1642脫離容置空間16222;當導桿1662停於第二位置1664b時,承載件16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實作上,本發明之推退機構不以此為限;原則上,僅需具有能使承載件1642停留於容置空間16222中之機構,即可適用於本發明。例如,另以卡銷卡住活動件164,亦可實現能使承載件1642停留於容置空間16222中之目的。 補充說明的是,滑動部1644直接以其側壁及底面滑動於滑軌16242中,於實作上,可於滑動部1644與滑軌16242接觸表面間塗以潤滑油以降低滑動部1644與滑軌16242間之摩擦;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請參閱第4圖,其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活動件165之示意圖。活動件165於滑動部1644之相對二側形成複數個突出的滑塊16442,因此,滑動部1644經由滑塊16442滑動於滑軌16242之側壁上,以減少滑動部1644之磨耗程度,延長活動件165的使用壽命。 請參閱第2圖、第3圖及第5至第7圖,第5圖為筆狀物件14尚未與夾持結構16銜接之示意圖,第6圖為筆狀物件14為夾持結構16夾持之示意圖,第7圖為第6圖中筆狀物件14與夾持結構16銜接後之剖面圖。筆狀物件14插入夾持結構16前,卡合結構16424伸出限制部1622,如第5圖所示;此時,導桿1662停於第一位置1664a。於本實施例中,卡合結構16424採用撓性結構設計,此時卡合結構16424夾持力微弱,故使用者可輕易將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插入承載件1642並頂推頂推部16422;同樣地,端部142亦可自承載件1642拔出。於實作上,活動件164為一射出件,整體通常為同一材質,卡合結構16424的撓性可利用控制其厚度來達成,例如厚度越薄,其撓性越大,亦即越柔軟。因此,單獨卡合結構16424對端部142之夾持力可藉由改變軟爪16424a、16424c及16424e之厚度來調整,以符合產品規格需求。於本實施例中,當端部142插入承載件1642時,卡合結構16424並未與端部142緊密卡合,故於實作上,第5圖中之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可再張開;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例如當端部142插入承載件1642時,可使卡合結構16424與端部142產生些許夾持力,有助於後續筆狀物件14插入作動。 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插入承載件1642後,使用者可藉由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持續推動頂推部16422以使活動件164縮入基座結構162,直至承載件1642自開口16224容置於限制部1622之容置空間16222中,如第6圖及第7圖所示;此時,導桿1662停於第二位置1664b,故承載件1642不會自動脫離容置空間16222,且會受到限制部1622之結構限制。於本實施例中,筆狀物件14於端部142表面上形成一凹槽144,當承載件16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時,第一突出16424b、第二突出16424d及第三突出16424f卡入凹槽144,使得卡合結構16424與端部142銜接強度提昇。另外,於本實施例中,凹槽144係一環狀凹槽,故端部142與卡合結構16424之銜接並無方向性,方便使用者插入;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當使用者欲取出筆狀物件14時,使用者需再藉由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頂推頂推部16422,以使導桿1662能沿導引定位槽1664滑動直至導桿1662再停於第一位置1664a,此時,承載件1642自開口16224脫離容置空間16222,卡合結構16424與端部142鬆脫,使用者即可輕易地將筆狀物件14取出。 如第7圖所示,當承載件16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時,之肋條1622a、1622b、1622c即能抵住對應的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之變形使得卡合結構16424能有效卡住端部142。其中,第一突出16424b、第二突出16424d及第三突出1642f卡入凹槽144之深度146即為端部142脫離卡合結構16424之干涉量;換言之,使用者需施加相當的力量以克服前述干涉量,始能將端部142脫離卡合結構16424。於本實施例中,由於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本身不提供夾持力,故此克服干涉量之力量主要視限制部1622之結構強度而定。於實際產品設計上,限制部1622之結構強度可設計成具有些許彈性,使得強制拔出端部142困難,但不會損傷結構。另外,於本實施例中,容置空間16222之輪廓與端部142之輪廓匹配,藉此,限制部1622可更穩定的支撐及限制承載件1642,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 補充說明的是,於實作上,端部142之強制拔出亦可能發生在此拔出力大於推退機構166之定位結構強度,此時,端部142於限制部1622時,仍與卡合結構16424銜接,端部142與卡合結構16424一併脫出容置空間16222,故原則上無需克服前述干涉量,但於拔出的過程中,端部142仍有推擠第一軟爪16424a、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之現象,故肋條1622a、1622b、1622c會對卡合結構16424施加摩擦力,亦間接阻止端部142之強制拔出。前述筆狀物件14之正常插入、正常取出之力量相近,即克服彈簧1666之彈力,於一實際產品上,可設定為450 gw以下,而強制拔出筆狀物件14之力可設定為1200 gw以上,此設定值可始使用者輕鬆正常插入或取出筆狀物件14,並可藉由相當高之強制拔出力避免不慎取出筆狀物件14之情形,例如可攜式電子裝置1的震動、意外勾到筆狀物件14、幼兒勾取筆狀物件14等。 請參閱第8圖,其為第6圖中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另一剖面圖,其剖面包含凹槽144。於本實施例中,此通過凹槽144之一截面之形心148(以十字標記表示其位置)位於由第一突出16424b、第二突出16424d及第三突出16424f圍成的範圍(以鏈線表示其範圍)內;亦即第一突出16424b、第二突出16424d及第三突出16424f可有效夾持端部142,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此外,夾持結構16可配合相對第三突出16424f之殼體12內壁(以虛線繪示於第8圖中),進一步提昇夾持結構16之對筆狀物件14的夾持效果。 於前述實施例中,夾持結構16使用三個軟爪夾持端部142,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請參閱第9圖,其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14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其剖面位置與第8圖相同。第9圖之夾持結構與前述夾持結構16結構上相同,主要不同之處在於第9圖之夾持結構只使用相對設置之第一軟爪16424a及第二軟爪16424c,故當筆狀物件14之端部142容置於容置空間16222中時,第一突出16424b及第二突出16424d亦相對卡入凹槽144中。由於第一突出16424b及第二突出16424d對稱設置,故亦能對端部142提供對稱且穩定的夾持力。 請參閱第10圖,其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14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第10圖之夾持結構與前述夾持結構16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僅第一軟爪16424a上設置有第一突出16424b,故當使用者欲強制拔出筆狀物件14時,僅需克服第一突出16424b與筆狀物件14之干涉量(即深度146),在相同條件下,其強制拔出之力將小於用於前述夾持結構16之強制拔出之力,但第8圖之夾持結構仍具有防止筆狀物件14被意外拔出之功能。其他關於強制拔出之作動機制之說明,請參閱前文夾持結構16之相關說明,不另贅述。進一步來說,前述各實施例皆利用夾持結構卡入端部142所產生的干涉量來提供抵抗使用者強制拔出的行為。基於相同防止脫落機制,於實作上,本發明之卡合結構亦可僅包含單一軟爪,其上設置有突出,例如僅包含第一軟爪16424a及第一突出16424b之卡合結構。當端部142伸入容置空間16222中時,此單一軟爪仍可藉由其上的突出與端部142卡合,端部142則由此單一軟爪及限制部1622共同夾持;此時,若使用者欲強制拔出端部142,同樣需克服此單一軟爪其上的突出與端部142之干涉量。 請參閱第2圖,以第一軟爪16424a為例,第一軟爪16424a具有一自由端,第一突出16424b形成於該自由端,此設計有助於第一軟爪16424a其他部分穩定端部142之夾持;第二軟爪16424c及第三軟爪16424e亦同,不另贅述。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請參閱第11圖,其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15與夾持結構17銜接後之剖面圖。夾持結構17與夾持結構16之結構上大致相同,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夾持結構17之限制部1722配合夾持結構17之承載件1742結構而設變,使得當承載件1742容置於容置空間17222中時,限制部1722能穩定的支撐承載件1742,尤其是抵住第一軟爪16424a及第二軟爪16424c對應第一突出17424b及第二突出17424d之部分;此時,第一突出17424b及第二突出17424d卡入筆狀物件15之端部152之凹槽154中,故承載件1742亦可有效夾持端部152。於夾持結構17中,第三軟爪及第三突出(未顯示於第11圖中)亦同,不另贅述。於本實施例中,第一突出17424b及第二突出17424d未設置於第一軟爪16424a及第二軟爪16424c之自由端處,但仍能卡入凹槽154,第一軟爪16424a及第二軟爪16424c之自由端仍可配合限制部1722之肋條1722a、1722b輔助夾持端部152。於實作上,若夾持結構17有尺寸上的設計限制,第11圖中夾持結構17於虛線左側部分可去除以縮短整體長度而不致過度影響承載件1742之夾持功能。另外,於實作上,第11圖中之凹槽154於端部152之設置位置可設計為更接近筆尖處,突出17424b、17424d之設置位置則配合變更,筆狀物件15仍可被穩定夾持。 於前述各實施例中,限制部1622、1722均採肋框結構,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請參閱第12圖,其為根據本發明之另一實施例之夾持結構18之側視圖。夾持結構18與夾持結構16結構上大致相同,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夾持結構18之限制部1822呈一管狀結構,其管內結構大致虛線所示。利用管狀結構,限制部1822可提供卡合結構18424更完整的結構支撐,此時卡合結構18424之爪數設置可更為彈性且能提供更穩定的夾持結構,例如二爪、四爪或五爪等;但本發明仍不以此為限。 此外,於前述各實施例中之夾持結構16、17、18,筆狀物件14、15與承載件1642、1742之銜接及鬆脫均以承載件1642、1742伸出限制部1622、1722後,而於限制部1622、1722外部完成,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請參閱第13圖及第14圖,第13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15尚未與夾持結構19銜接之剖面圖,第14圖為第13圖中筆狀物件15與夾持結構19銜接後之剖面圖。夾持結構19與夾持結構17結構大致相同,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夾持結構19之承載件1942無需伸出限制部1922即可完成與筆狀物件15之端部152之銜接及鬆脫,故夾持結構19所需作動空間可小於前述夾持結構16、17、18,可增加組裝設計的彈性。於本實施例中,承載件1942之軟爪19424a、19424c、19424e之長度短於前述軟爪16424a、16424c、16424e之長度,承載件1942之突出19424b、19424d、19424f仍維持設置於近軟爪19424a、19424c、19424e末端處,限制部1922之肋條1922a、1922b、1922c之長度則長於軟爪19424a、19424c、19424e之長度,故於端部152為承載件1942及限制部1922共同結構拘束而夾持時,筆狀物件15尚有部分未接觸軟爪19424a、19424c、19424e而容置於容置空間19222中,此時肋條1922a、1922b、1922c能輔助結構拘束筆狀物件15的功能,於實作上,此處肋條1922a、1922b、1922c的輪廓可配合筆狀物件15之輪廓,可增加輔助拘束的效果。此外,於本實施例中,於使用上,筆狀物件15插入時,係先受到肋條1922a、1922b、1922c的結構拘束而再與承載件1942接觸,由於肋條1922a、1922b、1922c結構強度高於軟爪19424a、19424c、19424e,故肋條1922a、1922b、1922c的結構拘束有導引筆狀物件15之插入作動,使得夾持筆狀物件15之操作更為順暢。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於前述各實施例中,均以夾持結構為一獨立裝置為例說明,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實作上,夾持結構之部分構件可直接整合至可攜式電子裝置之殼體結構中,例如限制部或基座結構可與殼體一體成形,亦即限制部之結構可直接由殼體內壁結構形成,此亦能實現限制部能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之功能。 如前各實施例之說明,本發明利用限制部限制卡合結構之形變,無需金屬彈片即可提供穩定的夾持力,可避免習知金屬彈片因彈性疲乏而造成夾持力下降的問題。此外,本發明可利用承載件未位於容置空間時,卡合結構與端部鬆脫的特性,提供夾持力與取出、插入所需之力迥異之設計彈性,可避免被夾持結構夾持住的物件意外鬆脫,更能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之較佳實施例,凡依本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所做之均等變化與修飾,皆應屬本發明之涵蓋範圍。 1...可攜式電子裝置 12...殼體 14、15...筆狀物件 16、17、18、19...夾持結構 122...入口 124...通道 142、152...端部 144、154...凹槽 146...深度 148...形心 162...基座結構 164、165...活動件 166...推退機構 1622、1722、1822...限制部 1622a、1622b、1622c、1722a、1722b、1922a、1922b、1922c...肋條 1624...銜接部 1626...護蓋 1642、1742、1942...承載件 1644...滑動部 1662...導桿 1664...導引定位槽 1664a、1664b...位置 1666...彈簧 1668...定位柱 16222、17222、19222...容置空間 16224...開口 16242...滑軌 16422...頂推部 16424、18424...卡合結構 16424a、16424c、16424e、19424a、19424c、19424e...軟爪 16424b、16424d、16424f、17424b、17424d、19424b、19424d、19424f...突出 16442...滑塊 第1圖為根據本發明之一較佳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之後視圖。 第2圖為第1圖中可攜式電子裝置之夾持結構之分解圖。 第3圖為第2圖中夾持結構之基座結構之俯視圖。 第4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活動件之示意圖。 第5圖為第1圖中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筆狀物件尚未與夾持結構銜接之示意圖。 第6圖為第1圖中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筆狀物件為夾持結構夾持之示意圖。 第7圖為第6圖中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 第8圖為第6圖中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另一剖面圖。 第9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 第10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 第11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 第12圖為根據本發明之另一實施例之夾持結構之側視圖。 第13圖為根據另一實施例之筆狀物件尚未與夾持結構銜接之剖面圖。 第14圖為第13圖中筆狀物件與夾持結構銜接後之剖面圖。 16...夾持結構 162...基座結構 164...活動件 166...推退機構 1622...限制部 1622a、1622b、1622c...肋條 1624...銜接部 1626...護蓋 1642...承載件 1644...滑動部 1662...導桿 1664...導引定位槽 1666...彈簧 1668...定位柱 16222...容置空間 16224...開口 16242...滑軌 16422...頂推部 16424...卡合結構 16424a、16424c、16424e...軟爪 16424b、16424f...突出
权利要求:
Claims (19) [1] 一種夾持結構,用以夾持一物件之一端部,該夾持結構包含:一基座結構,包含一限制部,該限制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以及一活動件,能相對該基座結構移動,該活動件包含一承載件,該承載件包含一卡合結構,用以與該端部卡合,其中當該端部自該開口插入該限制部以與該承載件一起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使得該卡合結構卡住該端部,以及當該承載件脫離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 [2] 如請求項1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卡合結構包含一第一軟爪及設置於該第一軟爪上之一第一突出,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第一突出卡入形成於該端部表面上之一凹槽內。 [3] 如請求項2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第一軟爪具有一自由端,該第一突出形成於該自由端。 [4] 如請求項2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卡合結構包含相對該第一軟爪設置之一第二軟爪及設置於該第二軟爪上之一第二突出,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第二突出卡入該凹槽內。 [5] 如請求項2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卡合結構包含一第二軟爪、一第三軟爪、設置於該第二軟爪上之一第二突出及設置於該第三軟爪上之一第三突出,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第二突出及該第三突出卡入該凹槽內,該端部通過該凹槽之一截面之形心位於由該第一突出、該第二突出及該第三突出圍成的範圍內。 [6] 如請求項5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限制部包含三肋條,形成該容置空間並分別對應該第一軟爪、該第二軟爪及該第三軟爪設置,以能於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抵住該第一軟爪、該第二軟爪及該第三軟爪。 [7] 如請求項2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承載件包含一頂推部,連接該第一軟爪,該頂推部能被該端部頂推以使該活動件朝向該基座結構移動。 [8] 如請求項1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限制部呈一管狀結構。 [9] 如請求項1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容置空間之輪廓與該端部之輪廓匹配。 [10] 如請求項1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基座結構包含連接該限制部之一銜接部,該銜接部具有一滑軌,該活動件包含連接該承載件之一滑動部,該滑動部滑動於該滑軌中以使該承載件能經由該開口滑入或滑出該容置空間。 [11] 如請求項10所述之夾持結構,其中該滑動部於其相對二側包含複數個突出的滑塊,滑動於該滑軌之側壁上。 [12] 如請求項10所述之夾持結構,更包含一推退機構,設置於該銜接部及該滑動部以使該承載件能停於該容置空間中。 [13] 一種具有夾持結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包含:一殼體,具有一入口;一筆狀物件,具有一端部;以及一夾持結構,設置於該殼體內,該筆狀物件能自該入口插入該殼體以使該端部被該夾持結構夾持,該夾持結構包含:一基座結構,包含一限制部,該限制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及連通該容置空間之一開口;以及一活動件,能相對該基座結構移動,該活動件包含一承載件,該承載件包含一卡合結構,用以與該端部卡合,其中當該端部自該開口插入該限制部以與該承載件一起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限制部限制該卡合結構之變形使得該卡合結構卡住該端部,以及當該承載件脫離該容置空間時,該卡合結構與該端部鬆脫。 [14] 如請求項13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端部表面上形成一凹槽,該卡合結構包含一第一軟爪、相對該第一軟爪設置之一第二軟爪、設置於該第一軟爪上之一第一突出及設置於該第二軟爪上之一第二突出,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第一突出及該第二突出卡入該凹槽內。 [15] 如請求項13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端部表面上形成一凹槽,該卡合結構包含一第一軟爪、一第二軟爪、一第三軟爪、設置於該第一軟爪上之一第一突出、設置於該第二軟爪上之一第二突出及設置於該第三軟爪上之一第三突出,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該第一突出、該第二突出及該第三突出卡入該凹槽內,該端部通過該凹槽之一截面之形心位於由該第一突出、該第二突出及該第三突出圍成的範圍內。 [16] 如請求項15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限制部包含三肋條,形成該容置空間並分別對應該第一軟爪、該第二軟爪及該第三軟爪設置,以能於當該承載件容置於該容置空間中時,抵住該第一軟爪、該第二軟爪及該第三軟爪。 [17] 如請求項13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限制部呈一管狀結構。 [18] 如請求項13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基座結構包含連接該限制部之一銜接部,該銜接部具有一滑軌,該活動件包含連接該承載件之一滑動部,該滑動部滑動於該滑軌中以使該承載件能經由該開口滑入或滑出該容置空間。 [19] 如請求項18所述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更包含一推退機構,設置於該銜接部及該滑動部以使該承載件能停於該容置空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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